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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探亲期限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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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探亲期限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探亲假待遇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第6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需要指出的是,对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有探亲假,国家无规定。因此,这类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考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探亲假的规章制度。
士官探亲假的基本假期需要根据服役年限和婚姻状况确定:未婚士官在一级任期内享受两次探亲假,每次20天;二级以上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30天;五级士官每年休20天假。士官享受两种假期,即探亲假(探望父母和配偶)和假期。其中,休假仅供高级士官享受。《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 第十五条 未婚军官(离婚、丧偶军官)与父母不同居的,每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30天。已婚军官和父母不在一个地方生活(包括配偶是独生子女,与岳父母和公婆不在一个地方生活),每两年探望父母20天。军官和配偶不在一个地方生活的,每年探望配偶一次,假期40天。军官和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一年内符合探望父母和配偶的条件,假期为45天。军校或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符合探亲条件的,从第二年起安排探亲。第十六条 未婚军官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每年探望父母40天。第十七条 在西藏等海拔3000米以上的军官,探亲假期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假期执行。第十八条 军官当年符合探亲条件,探亲假期短于假期的,按假期执行。第十九条 军官探亲假期不包括往返时间。
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一年以上的固定员工。(1)不和配偶住在一起,也不能在假日再会的人可以去看望配偶,每年给一方回家,假期是30天(2)不和父亲、母亲住在一起,也不能在假日再会的人可以去看望父母,未婚员工可以去看望父母,假期是20天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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