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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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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费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费,同时停止领取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再就业的;(2)应征兵役的;(3)移居国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监禁执行或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的工作;(7)有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情况。失业者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变化,失去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停止失业保险待遇。《条例》明确规定不得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是保障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经办单位违反本规定擅自终止其失业保险待遇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保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员工处于失业状况,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过程中,其他单位有缴纳社保,那么员工就处于在职状态了,是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了。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何种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按规定不能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8种情形;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学习的; (4)移居境外的; (5)退休的; (6)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7)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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