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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所以信用卡诈骗罪只针信用卡,不包括借记卡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信用卡诈骗对象不包括借记卡。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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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的信用卡应当既包括国际通行意义上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也包括了不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借记卡。也就是说,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范围与相关金融法规意义上的信用卡范围有所不同。目前司法实践的做法也是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信用卡和借记卡都作为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对待。
将代保管借记卡存款用完不构成信用卡诈骗,但构成侵占。如果数额较大,拒不归还的将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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