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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同时,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征地。 3、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4、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征收的具体补偿标准有专门规定。 5、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同时规定,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1、征收基本农田、耕地超过35公顷即525亩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上述土地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2、征收农用地的,应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3、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可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也可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其他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另行办理;4、以法定程序批准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5、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6、按照被征收土地的用途给予各项补偿,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听取被征地者的意见;7、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要求举行听证会,在方案公告 1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8、无异议的,征地补偿安置应到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将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公布并接受监督。政府的土地征收标准不同,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征收土地的补偿程序各地区都相差不多,但是具体的补偿费用还是要看政府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制定。如果大家还想了解更多,可以点击我们的延伸阅读了解,或者是直接到当地国土局官网咨询。
1、通知征地情况。在征集地依法批准之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征集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配置途径等被征集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知后,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家在征收的土地上种植,种植,被征收的土地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不予补偿。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与交通、林业部门一起调查征收土地的权利、土地类、面积、地面附着物的权利、种类、数量等现状,调查结果应与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面附着物的所有权者、各市移动办公室一起确认。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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