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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抚养孩子一方当事人有权索要抚养费,应提出的证据有: 1、证明身份关系的证据,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2、是否存在血缘关系的证据,如户口...
离婚时,抚养孩子一方当事人有权索要抚养费,应提出的证据有:1、证明身份关系的证据,如身份证、户口本等、是否存在血缘关系的证据,如户口本,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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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需要对自己为孩子的付出的抚养费提供自己的证明。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如果不提供赡养费证据,给付人应提供自己的支付行为证据。如果不能证明已支付赡养费,则可以证明不直接赡养费不支付赡养费。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赡养费。费用的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金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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