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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正在办理进行到什么步骤了,如果是进行到刚刚录入,那么是可以撤回重新递交材料录入的,如果已经核准,是不可以撤回的,需要正常的办理变更股东手续。在实际中,只要已经递交了申请材料,除非还未录入,通常是不允许在过程中办理变更手续的,这实际上是一种违规行为,但这要看本公司向分管局长申请是否可以,如果分管局长同意,就可以办理此项业务,如果不允许,就只能等待营业执照核准领取后办理正常的变更手续了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综合上面所说的,退侦一般就是说明证据还不足够,需要再次的进行审查,一般取保候审不一定就是没有事了,同样取保候审也算是在服刑,所以,如果在取保期间或者到期的时候有了新的证据那么还是需要时行判刑的,对于执行任何一个案件执法人员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工商变更登记,需规定由公司提出申请,工商局无法据其调查予以直接变更的权限。因此,本律师认为,不存在行政单位的不作为;至于前述的变更登记与客观事实不相符的情况,因工商局也仅能形式审查,也不存在乱作为。 在调查清楚客观事实后,工商局可据此责令公司重新申请变更;你们确可以提起撤销股东大会决议、股东资格的确认的诉讼去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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