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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擅自转让质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在质权存...
质押的股票不能转让,除非经过质权人的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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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不能设立多个质押,已经质押过的股权不能重复质押。 根据法律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1、质押的股票不能转让,除非经过质权人的同意。 2、《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已质押的股权不能转让,除非经过质权人的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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