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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误工费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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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日期的认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医疗事故的构成应具备的条件 1.发生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内的医务人员。 2.医疗事故必须是发生在正常的、合法的医疗服务中,由于医疗过失或者过错,导致的病人身体健康的损害。 3.医疗事故必须是医务人员治疗护理过失造成的病人身体健康的损害。 4.病人的身体健康损害后果已经发生,不是可能发生。 5.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必须与病人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必须按法定的程序予以确认。
医疗事故的构成应具备的条件 1.发生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内的医务人员。 2.医疗事故必须是发生在正常的、合法的医疗服务中,由于医疗过失或者过错,导致的病人身体健康的损害。 3.医疗事故必须是医务人员治疗护理过失造成的病人身体健康的损害。 4.病人的身体健康损害后果已经发生,不是可能发生。 5.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必须与病人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必须按法定的程序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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