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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险的分割普通家庭财产险需分割:持法院生效判决或离婚协议离婚证,到保险公司变更或解除,分割已缴纳费用或退保后的费用;家庭财产两全保险需...
分红保险夫妻共同财产是可以分割,因为这样的一种分红的话,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内,那么在婚姻法和相关的法律当中都规定了是可以进行一个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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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夫妻一方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另一方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养老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共同所有其他财产的规定: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
婚后购买的保险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保单所载明的受益人对保险金的权利是预期的不确定的平安金能否成为受益人的既得权益,取决于保单是否继续有效或受益人是否变卦等各种因素。如果发生平安事故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已申请变更了受益人,那么,该笔平安金就归变更后的受益人享有。因此,夫妻离异时,这种预期利益不应属于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的财富,不应依照夫妻共有财富处置。因此,张女士的前夫陈先生无权要求获得一半的平安金。 案例: 陈先生和张女士 1995年 10月结婚, 1997年 3月,陈先生为张女士投保了平安金额为 10万元的人寿安全,年缴保费 3100元,受益人为陈先生。 1999年 2月,张女士与陈先生离婚。此时,该保单已经缴纳了 2年保费,共计 6200元。离婚后,张女士持有保单并继续为该份平安缴纳平安费。不过,由于离婚时双方未就保单的有关权益达成协议,离婚后张女士虽然已缴纳了 1年的保费,但保单上的投保人和受益人仍然是陈先生。 1999年 6月,张女士要求变卦投保人和受益人,双方就该保单的权益问题发生争执,陈先生认为该保单应属夫妻共有财富,如果变卦投保人和受益人,张女士应弥补其一半保费和一保险金。张女士不同意,遂前来我所咨询。 丈夫陈先生是否有权要求获得一半保费和一半保险金?张女士咨询的问题,涉及到寿险保单中的财富权问题。财富权,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所有权。财富主要分两类: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及任何依附于土地上的物、除此之外的为动产。保单即属于动产类。 保单项下的财富权有包括保单已缴纳的保费和保单所载明的平安金。保单已缴纳的平安费,所有权属于投保人,平安事故发生之前,投保人可以随时要求退保,按保险条款的约定获得平安公司退还的平安费,不过一旦发生平安事故,投保人的该项权利就消失了保单所载明的平安金是另一项财产权,该项财富权只有当平安事故发生或者满期给付发生时才成为既得的权利,此之前,只是期待权而不是既得权,有可能因保单失效、受益人撤换、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等各种原因变卦或消失。平安金的请求权属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像张女士咨询的这种情况,保单已缴纳的平安费,应属于保单的投保人陈先生,由于其中一局部保费即 6200元是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缴纳的这部分保费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富,因此,其前夫陈先生有权获得 3100元的弥补;至于张女士在离异后所缴纳的一部分保费,应属于张女士个人财富,陈先生无权主张。
保险,作为一种储蓄性的家庭投资已为许多人所接受。夫妻一方购买的以对方为被保险人且以本人为受益人的保险,在夫妻离异时,保单可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呢? 保单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因此是一种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作为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险费用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异,解除夫妻关系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也就失去了保险利益,则不再具有投保人资格。投保人有权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夫妻双方就可分割退回的保单价值。但如果由于投保时间短,此时退回的保单现金价值或许会远远低于所缴纳的保费,这样的话,保单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就会得不偿失。因此,较合理的作法是将保单转让给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支付给投保人一半的保险费用。对于保险金,受益人所享有的权利是预期的,不确定的,因此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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