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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食药监复决字〔〕号申请人:(姓名) 住所(联系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委托...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1、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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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章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 (三)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范围; (四)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五)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理由; (六)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客观存在; (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作为的,应当有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的事实; (八)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为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结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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