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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条件是,经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另外如果有发生不可抗力或一方明示违约等违约事由,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不能;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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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不能;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子啊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
租赁合同可以解除,但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1、一方严重违反租赁合同,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目的,另一方解除合同不仅是对违反租赁合同方的惩罚,也是尽量减少损失的一种补救措施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行为。 2、一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合同,在允许的合理延长时间内仍未履行合同,造成生效合同因一方的原因无法履行,致一方损失并继续扩大损失。 3、因发现不可抗力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这种情况是指法律上规定的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且不可抗拒的事件。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由于这种情形的产生,导致一方或双方的损失,如不及时解除合同,损失将会继续扩大。 5、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6、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7、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1)转租;(2)出借;(3)抵押;(4)拆解;(5)转让。
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房屋租赁协议。但是,如果没有约定或者不能协商一致,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单方也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还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其次我们来看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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