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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如何写明的

2022-07-31
合同当事人一方不为自己设定权利,而为第三人设定,并约使他方当事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第三人由此取得直接请求履行的权利,为第三人设定权利的一方称为债权人或受约人,按约定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或约定人,第三人为受益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为基本合同,为第三人设定权利的约定称为第三人利益约款。这一合同与束己合同相比有其特殊性,其特征为: 1.它只能为第三人带来利益,原则上不能使第三人承担义务。因此,合同订立无需事先通知第三人或征得第三人同意。 2.自合同成立起,第三人可独立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第三人有独立的请求权。 3.第三人对为其利益订立的合同,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在第三人拒绝接受的情况下,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自己享受此项权利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由其继承人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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