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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构成事实婚姻,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则成立重婚罪。但前提是构成事实婚姻,即在1994年以前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按习俗办理过结婚程...
1994年12月14日高法給四川高院批复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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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可能的。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是“事实婚姻”。2、“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就是“事实婚”,也就是重婚行为。
重婚是刑事犯罪,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是否构成重婚,取决于犯罪嫌疑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长期同居,以夫妻名义与他人相称。构成上述情形的,可能违反重婚罪。事实婚姻是历史遗留问题,未来只会越来越少。但事实婚姻的婚姻效力与登记婚姻没有区别,所以如果符合重婚罪的定罪标准,事实婚姻也可能构成重婚罪。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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