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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超载联合惩戒措施的主体是谁?

2022-07-25
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一)限制或禁止失信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包括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限制企业经营的审慎性参考、限制取得生产许可、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投标、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供新增项目核准时审慎性参考等八项措施。 (二)对失信当事人加强日常监管,限制融资和消费。包括加强货车生产和改装、重点货源单位、重要路段和节点、安全生产监管,将失信人违法超限超载记分情况供驾驶证审验换发时参考,将失信记录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等部分高消费行为等十项措施。 (三)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优惠政策、评优表彰和相关任职。包括限制其获取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其享受运输绿色通道等优惠性政策、在纳税信用管理、成为海关认证企业、评优表彰、在事业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任职等方面采取限制或禁止措施等八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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