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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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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市民户籍所在地,另一方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方被取消城镇户籍的,由原告地址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告地址与常住地址不一致的,由常住地址人民法院管辖的双方被取消城镇户籍的,由被告地址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户口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户口迁出不到一年的,由其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民事案件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该条法律规定实际上所确定的法院管辖的基本原则就是:原告就被告原则; 公同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二、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条规定是对民事案件中“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原则的例外。 例如:张男的户口在湖南省A地,李女户口在四川省的B地,两人登记结婚,现张男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经与李女协商未果,拟向法院起诉离婚,则有权管辖的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况, 1、若张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李女因结婚离开B地超过一年,与张男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若张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李女因结婚离开B地未达到一年,与张男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B地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3、若张男与李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张男去了C地,李女去了D地,若李女离开B地超过一年,张男离开A地也超过一年,并且李女在D地连续居住已超过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4、若张男与李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张男去了C地,李女去了D地,若李女离开B地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5、若张男与李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张男去了C地,李女去了D地,若李女离开B地超过一年,张男离开A地也超过一年,而且李女在D地连续居住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C地法院,而A、B、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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