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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有权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如果属于犯罪所得的,要予以收缴、退赔。 2.如果是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在查明后三日内会...
诈骗数额较大,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退脏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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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追回的赃款的处理在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中有明确规定,对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或者不需要继续扣押、扣留、调取的财物,以及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返还。对于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亲友给予被害人退、赔款物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向被害人或者其家属直接交付,并将退、赔情况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不得将退、赔款物作为涉案财物扣押或者暂存。如果办案人员依法应当返还财务而拒不返还的,可以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进行处分。
诈骗案中赃款被公安机关追回的,应当退还给受害者。查找不到赃款的,应当上缴财库。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诈骗案中赃款被公安机关追回的,应当退还给受害者。查找不到赃款的,应当上缴财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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