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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夫妻双方户口不能分立外,原家庭户成员分开生活的,可以分立家庭户 (2)在原家庭户住所外,新建(购)住房的成年人,可以分立家庭户 由于...
1、除夫妻双方户口不能分立外,原家庭户成员分开生活的,可以分立家庭户2、在原家庭户住所外,新建(购)住房的成年人,可以分立家庭户由于要求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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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夫妻双方户口不能分立外,原家庭户成员分开生活的,可以分立家庭户 (2)在原家庭户住所外,新建(购)住房的成年人,可以分立家庭户 由于要求分户的男女是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或者拿到了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因此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如果房子已经分给或判给了一方,另一方就需要把户口迁移出来,如在当地有合法固定住所或有直系亲属,应将户口迁到固定住所或直系亲属处。如果没有,则可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将户口挂靠在街道集体户。
离婚申请条件: 1.双方均为中国公民,双方或者有一方户口必须是大足区公安局下属派出所管辖的居民; 2.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意愿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此协议书要求用A4规格的纸张书写,一式三份); 5.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当场拍照); 7.当事人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1)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离婚登记; (2)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可依据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离婚登记; (3)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离婚登记; (4)当事人户口簿与身份证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内容不一致的,应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变更相关项目或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离婚登记。 8.当事人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可凭另一本办理离婚登记;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可根据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并且当事人对结婚证丢失情况应作出书面说明; 9.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要求用A4规格的纸张书写,一式三份。申报材料: 1.双方当事人持有效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3.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到婚姻登记中心领取); 4.2张2寸单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当场拍照); 5.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审批程序: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窗口受理,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立即办结。
1、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离婚调解协议中财产分割问题违反了自愿原则及调解协议内容违法的,当事人可以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果涉及调解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调解书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应另行起诉。 2、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裁定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是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于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对于没有分割过的财产要求在当事人发现此财产的两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此期限的法院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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