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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下列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对外共同债务纠纷法律文书生效前,夫妻双方已离婚的 (1)无论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还是通过诉讼程序得来的离婚的生效法律文书,有关财产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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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共同财产按双方意愿分割。如果不能协议分割,由法院依法分割。此时一般会按照平均分割的原则进行分割,适当参考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和对妇女儿童权益的照顾。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要分清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个人债务个人承担,共同债务,一般均分,以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够的,按各自个人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离婚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双方协商承担。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可以起诉法院,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共同生活或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而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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