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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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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0日至次年的3月25日。采暖期内用户室内温度应为18℃±2℃,但不得低于16℃。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天数,对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供热温度等于14℃或者高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1、采暖户如果确认温度不达标想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应该趁着采暖季起诉,并申请法官实地进行调查取证,更有说服力。 2、如果被动等待,在取证方面,应该随时向市政管委打供热投诉电话,并保留相关记录。 3、采暖户或供暖单位任何一方自行采集的数据都难以令对方信服,而公证是比较有利的证据,另外无利害关系第三者的证明也可以作为法庭上的证据,而最主要的是采暖户要在供暖季节注意搜集证据并妥善保存。 以供暖不热为由拒缴供暖费的官司很难打,胜诉率一般很低。
冬季供暖时候,如果感觉自己家的室温未达标,应该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室温检测。这种检测结果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二是要准确记录下温度。当室外温度在零下9℃以上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该达到18℃,当室外温度低于零下9℃时,室内温度应达到16℃。因供暖方的责任使业主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合同的约定,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相应的采暖费。三是要仔细计算应退费金额。退费比例分不同的温度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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