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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在协议期间,如果只是签订了,但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此时的并没有生效,是可以反悔的。如果一方起诉到要求判决对方没有生效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內容,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的,也不会在离婚诉讼中把这一份没有生效的离婚判决当做参考。如果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且到民政局办理了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反悔的,除非能够证明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一方具有欺诈胁迫的情形,而且提出无效的时间也是有限制的,必须在协议登记离婚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所以说,除非一方在协议离婚登记一年内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经法院审理查明,发现在签署离婚协议当中,确实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离婚协议才有可能被撤销,否则一般都不准许撤销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一旦生效,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如果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因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作了除外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如果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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