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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房交易过程可能出现违约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出卖人逾期交房、逾期办理过户手续、逾期迁出户口; 2.买受人逾期付款、因买方原因不能办...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可能出现违约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出卖人逾期交房、逾期办理过户手续、逾期迁出户口; 2.买受人逾期付款、因买方原因不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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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违约属于二手房交易合同违约,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买卖双方尚未签署《居间协议》,仅支付定金。 卖家可以行使的权力: 有权没收定金。 第二阶段:买卖双方签署《居间协议》,尚未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在第二阶段,依据以下不同情况,买家违约,卖家可以行使不同的权利。 1、《居间协议》不具备《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实质。 卖家可以行使的权力: 有权没收定金。 2、《居间协议》具备《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实质,买家尚未支付房款、卖家尚未交房。 卖家可以行使的权力: 要求买家承担房价下跌部分的30-50%. 3、《居间协议》具备《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实质,买家已支付房款、卖家已交房。 卖家可以行使的权力: 要求买家承担房价下跌部分的50-100%. 第三阶段:买卖双方已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卖家可以行使的权力: 要求买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情况1:虚构社会保险,避免购买限制令。交易时,少数中介机构为没有购房资格的人发行虚假的社会保障证明书。中介机构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整个交易根据违法和欺诈,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有可能被法院确认为无效。情况2:没有提示特殊二手住宅的交易风险。二手住宅性质复杂多样,除普通商社外,法律对经济适用住宅、中央产房、军产房、小产权住宅、农村住宅等特殊性质住宅的交易有特别规定。一些中介公司审查不严格,或者知道不行,引起了很多麻烦。情况3:审查不足。中介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承担审查房屋实权人的义务,包括核实登记产权人与卖方是否一致,询问产权人的婚姻状况,要求共有权人同意出售承诺等。一些中介机构未履行住房权利审查义务,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障碍或无法履行。情况4:未履行注意,通知义务。二手住宅买卖合同通常是中介机构提供的格式文本,只有合同的核心内容,如价格金额、支付时间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住宅买卖双方需要协商确定。在审判实践中,一些中介机构和经纪人经验不足,没有履行相关事项的提示义务,双方没有充分协商,或者没有将双方口头达成的一致意见载入合同。情况5:鼓励签订阴阳合同。二手住宅合同前,一些中介公司为了以低税金吸引买卖双方,制作总价格低的网络合同,申报税金,实际履行包括双方真正意义在内的合同,没有申报。这种操作方式给国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同时也给一些当事人恶意不履行合同的借口。特别是房价大幅上涨后,卖方可能以此为借口提出合同无效。情况6:隐瞒房子的缺点。领导购房者实地看房是住房中介机构的重要义务,但与卖方无法取得联系,租方不协助看房等特殊情况下,中介机构多领导购房者取代其他类似的房屋,买卖双方可能就房屋装修、使用情况、周边环境等问题发生争议,影响合同的顺利履行。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可能出现违约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出卖人逾期交房、逾期办理过户手续、逾期迁出户口; 2.买受人逾期付款、因买方原因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3.买方或卖方单方违约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4.房屋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 5.房主在交房时转移或更换房屋附属设施或屋内物品的违约责任; 6.根据买卖双方的特殊需要而可能产生的其它违约情形; 上面提到的1、2两项属于逾期履行义务的违约行为,3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根本违约行为,4、5属于履行义务不当或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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