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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由一方当事人的过失引起道路交...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就交通事故责任作了科学的划分。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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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根据《交通道路安全法》的规定,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如下: 1、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车辆负全责。新交规中规定严禁在高速公路匝道中超车,违反者扣除3分。 2、借道超车负全责。如长时间占用对向车道则会因为逆行触犯交规,新交规中规定逆向行驶可扣除3分。 3、在弯道、陡坡、隧道内禁止超车。 4、在岔路口、窄桥处禁止超车。 5、单行道从右侧超车负全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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