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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后偿还债务顺序如下:(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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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费用-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如有剩余再归还股东。破产债权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新破产法在破产企业财产清偿顺序上的原则是:担保债权优先于职工债权。 整个破产清偿的顺序是:先从破产财产里扣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剩余财产按以下顺序分配——首先是员工的工资报酬包括加班费、补偿费、基本养老保险等,第二是国家的税收,第三才是普通债权人的债权。 而抵押权人的债权并没有放在以上清偿程序里,是因为破产企业的抵押财产一开始就被剔除出来,用以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 也就是说,在新破产法里,首先受到保护的是抵押权人的利益。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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