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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的义务有: 1、完成劳动任务。 2、提高职业技能。 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劳动者的劳动义务是指劳动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法律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在任何一种法律关系中,权利都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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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用工单位是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如果用人单位为期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需要承担下列费用: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劳动者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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