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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某某人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的报案材料 报案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犯罪嫌疑人身份证信息(姓名,性别,地址,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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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报案材料究竟有什么的呢,具体如下: Page2of2有限公司《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五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根据以上事实及法律规定,***作为我公司项目经理利用其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产达*****元,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构成职务侵占罪。之前我公司已向贵所提供***与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涉案金额明细以及认同并签字的公司制度等,现特向贵所再次申请,请求追究***刑事责任并追讨被其侵占的全部款项,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以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此致礼报案人:******有限公司2011-9-20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下面这个举报材料可以参考下:xx市公安局:我叫刘xx,湖北省xx市人,中共党员;我妻子张xx,湖北省xx市人,xx市政协委员。我们夫妻在xx就与xxx经常有业务往来。经考察后我们认为在xx投资实业会有更大发展,亦可为x经济发展贡献绵薄之力,哪知到了十堰后被武xx采用各种手段侵吞公司财产,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濒临破产:我通过我妹妹杨xx同事王xx认识了王xx妻妹夫武xx,通过几次接触,武xx见我办厂心切,就说他朋友多,业务广,与我合伙办公司肯定能赚钱,我们于20xx年3月18日签订了《合伙协议》,《协议》约定我与武xx各出资20万元作风险金,我另出资110万元购xx资产,武xx负责挂靠及联系业务;后因武xx找不到挂靠单位,我们于20xx年3月26日注册了《xx贸有限公司》,我与武xx各持50%股份。自合伙至公司成立,其实武xx一分钱都未投资,全部注册资金都是我一个人投入,我现在实投入资金130万元,最多时投入170万元。公司成立后,武xx一伙人把持公司人事、财务大权,将我架空,以达到霸占我公司的目的。同时武xx在公司里也积极策划,侵吞公司财产:1、武xx私自将公司改装好成品车让客户夏xx,张xx提走,本人连客户是谁都不知道,更谈不上找客户收回货款了,这一切都是武xx一个人在操作,本人根本不知晓,武xx将货款收到后也不在公司上帐,而是将该笔货款装进了自己的腰包。夏xx壹辆计27600元、张xx五辆计xx元、合计xx元。2、20xx年3月10日武xx以租厂房、拉设备为由找公司借款xx万元,除他自己说明花了xx元用于以上开支外,剩余xx元至今未说明支出去向,公司成立后我不想将该xx万元作为武xx欠公司的债务而造成股东不合睦,就将该借款作为武xx借款列支;但是武xx既不向公司说明该款用途,也不积极偿还该款,至此武xx以将该笔资金(xx0)据为己有;3、20xx年4月28日武xx以购买油漆为由在公司借支2万元,实际上报xx款xxx4.60元,剩款1xx85.40元无任何支出凭证,至今该款项武xx尚未归还;自公司成立后我多次与武xx协商,但武xx均以恶语相加,今年4月份威胁说要我小心点,逼我出让公司;5月27日我被逼无奈将公司转让给他时,他还威胁说:“你家里人的所有地址我都找到了,到时你们一个都跑不了!”武xx不但把持公司,现在我和家人连人身安全都没有保障,更不用说经营公司业务了。综上所述,公司股东兼监事武xx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借支、采购、出售成品不上帐等手段,侵吞公司财产总计达xx485.4元,数额巨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并且还对我和我的家人以人身安全相威胁,我们生命安全都臵于武xx的魔掌之下,诚望公安机关依法对武超采取强制措施,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及时挽回我公司的损失!
北京市公安局××××分局: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单位”)在对原CEO×××进行离任审计过程中,发现×××在任期间通过报销虚假票据、伙同其配偶支取公司巨额资金等方式侵吞本单位巨额财产,严重侵害本单位利益,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给予刑事处罚。具体报告如下: 一、犯罪行为描述 1、×××利用职权且未提交任何凭证从本单位支取人民币153,936.90元据为己有。 2、×××利用职权凭其配偶机票从本单位支取人民币31,535.00元据为己有。 3、×××利用职权以向其配偶支付劳务费(并未提供劳务)的方式从本单位支取人民币45,000.00元据为己有。 4、×××利用职权通过提交虚假票据的方式从本单位支取626,355.56元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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