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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可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 2、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
公安机关对姓名变更从严掌握,对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姓名。如你所述情况,你需要本人提出申请,持相关有效证明,如毕业证书、学籍档案、和一些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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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当事人符合户口所在地的更改名字的条件,并能提供相应的资料及手续的,就可以改名字,具体条件及手续,可以参照如下办理:一,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1、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注意此处的条件); 2、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 3、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 4、名字的谐音或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5、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 6、姓名粗俗不雅的。二,符合上述条件的,由本人申请,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查、所长批准后,报上一级公安局批准,予以更改;变更姓名以一次为限。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2、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想改名者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证窗口,领取申请表格,并提供所需资料,经审批后即可改名。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受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者,不得变更姓名。公民依法变更姓名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备查。 4、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同意。 5、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
可以,需要提供变更材料。【根据法律改户口上的名字程序】公民变更姓名提供材料:1、未满18周岁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理由正当的,由其父母双方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写出书面申请、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村(居)委会证明(其中属在校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证明)。2、18周岁以上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理由正当的,由本人持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书面申请(含变更原因、自愿承担因变更姓名而引发的一切法律及其它相关责任)。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同意变更更正的证明(其中属在校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证明;属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干部的,需提供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变更姓名证明),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3、对夫妻离异,需要变更子女姓名的,由父(母)一方或双方申请,经子女父母双方同意,并在申请证明上共同签字,或持双方经公证处同意变更子女姓名的证书,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姓名。4、年满13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更正姓名需提供有无违法犯罪证明。5、派出所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材料,报分局审批,分局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1、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2、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1)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2)正在被收监服刑、被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3)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4)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5)变更后的姓名有违公序良俗或易引起重大误解的。经过户籍机关的审核,可以更改名字的。具体程序还需要本人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否准予更改!具体情况,各地要求不一样,请向当地公安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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