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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开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人身伤害是一年以内处理有效,财产损失是两年处理有效,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开始算。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第六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长期有效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不具有执行性,没有期限限制。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需要的时间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交警可以当场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3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需要进行检验、鉴定才能确定事故责任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时间为当场或者三日内。《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对于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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