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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不是必须要在居住地一年法院起诉才可以

2022-07-06
首先,可以借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 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从这规定可以看出,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最多只能有一个,而且是公民 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因此可以排除上述对经常居住地的第一种理解。 其次、从管辖原则看。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一般需要遵循“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原则。法律规定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享有管辖权,也是为了方便被告能更好的进行诉讼,也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在实际生活中,公民离开住所地后在某地虽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但一旦当他离开该地以后,他与该地联系就会比较少,有些甚至再也不会回到该地。在本案中,如由乙地法院管辖,显然不能方便张某进行诉讼,也不利于乙地法院行使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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