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
校园暴力属于违法,致轻伤或以上,则涉嫌犯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校园是孩子们的乐园,是孩子成长的地方,也是孩子的第二个家。孩子是否能成为祖国的栋梁之材,学校起着重要作用。同时,学校也是孩子们建立人际关系的“社会环境”。校园可谓是一片净土,但近几年校园中经常发生暴力事件。所谓校园暴力是指行为人在校园内或校园附近对在校人员进行的以暴力性的侮辱、抢劫、强奸、甚至是肉体上的虐待等,给在校人员的精神、身体造成一定严重后果的行为。而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之间只存在量的差异,没有质的区别。校园欺凌主要表现是欺负弱小的同学,令受害者在心灵及肉体上感到痛苦。校园欺凌通常都是重复发生,而不是单一的偶发事件。作为家长都不希望自己的孩子在学校受欺凌,如果怀疑孩子受到了欺负,首先要弄清事实真相:你的孩子是受欺负者吗?因为有时孩子之间的打闹很多都是出于孩子之间的社交尝试,游戏,或者善意的追逐,并不会牵扯到道德领域的是非。儿童发展心理学家发现,在儿童社会交往,也就是玩耍的过程当中,无论哪个国家哪种文化,进攻性行为都在所难免。事实上,能够显示一些进攻性或许是儿童社交发展的必经之路。不幸的是,当孩子们确实受到暴力欺凌行为的身体或精神伤害时,又往往不愿意主动地向你透露这个情况。这些孩子或许认同了别人给他起的难听的绰号,或许认为他们应该自己来处理这件事情。此外,如果孩子们担心父母得知事实后,可能会有过激的反应;或者不想再给父母增加负担,他们往往就会保持缄默。作为教师应该帮助家长提高思想认识。在校园暴力面前,很多家长表现出相互矛盾的两面性:如果自己的孩子受到伤害,就耿耿于怀,特别痛恨施暴者;如果是自己的孩子伤害了别人,就把事态看轻,认为是孩子间的打打闹闹,没有必要认真计较。这种心态对孩子影响很大,给学校教育增加了难度。所以,教师要先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认识,使他们认识到校园暴力的危害性。对施暴者加强思想教育。校园暴力的制造者,大都是班级中的后进生。他们当中有的缺少学习兴趣,没有良好行为习惯;有的沾染上不良社会习气,追求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法制观念淡薄。更有甚者,心理不健康,性格怪异,行为极端。对这些学生,教师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尊重他们的人格,不歧视他们,多发现他们身上的闪光点,并给予表扬和鼓励。培养他们的自强、自律能力,自觉抵制来自外界的诱惑。抚平受害者的心灵创伤。校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学生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大都性格内向,平时寡言少语,不喜欢结交朋友。在施暴者面前,显得十分软弱。受到伤害和恫吓后,不敢报告老师,也不让家里人知道,独自一人承受着恐惧和痛苦。对于这些受害者,教师要多观察,多了解,教育他们学会自我防范,受到暴力伤害后,用恰当的方式来处理。同学们面对校园小霸王时,不要害怕,因为他们毕竟是极少数人。如果在你身边有这样的同学,你可以这样做:不卑不亢,不怕他;在他做坏事时,义正词严地告诉他这样做迟早是会犯法的;学会自卫,不在暴力面前屈服,并团结广大同学齐心协力谴责这些违反学校纪律的行为。万一遭到了欺负,千万不要忍气吞声,这样,他们下次可能还会欺负你。这时,你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设法和老师或家长取得联系,这样你就可以得到救助。要相信老师和家长能够处理好这些问题。另外,我们可以建议这样的学生去做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不歧视他,设法了解他的家庭和性格,想办法给他帮助。首先帮助他做一个使别人不讨厌的人,再帮助他学会与同学友好交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81人已浏览
298人已浏览
379人已浏览
24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