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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构成要件: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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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既遂处罚标准如下 1、金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金额特别巨大或造成特别严重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直接负责人,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吸收客户资金不收款罪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获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收款的方式,非法分解资金发放贷款,金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客观要件。客观地表现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非法分解资金,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主要部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客观要件。客观地表现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非法分解资金,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主要部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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