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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优待政策

2022-01-11
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规定 第十七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 第十三条优抚对象按下列规定享受医疗待遇: (五)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所需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落实解决。 其他优抚政策具体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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