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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确认书可以确定股东的身份。当事人之间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存在争议,如果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合理怀疑证据,被告股东应对其履行出资义务承...
挂名股东实际是指股权代持,完全摆脱责任,就应当将代持的股权转让给实际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1、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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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身份确认,可以分为自行变更登记和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前者是争议双方凭书面证据材料可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后者则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才能解决。 一、确认股东资格的方法: 基本原则:形式化证据优先适用、实质性证据例外适用原则。 (一)形式化证据是通过一定的证据外观和载体予以识别的证据,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并通过一定程度予以公示的证据: 1、形式化证据包括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决议、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 2、形式化证据不包括出资协议书、出资证明书、股份转让协议书等未经过法定程序公示的证据; 3、各种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原则上应当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原则。 (二)实质性证据是指投资者通过出资行为而取得的证据: 1、出资证明; 2、事实出资行为等。 二、确认公司股东资格指引: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及其行为的自治性文件,是确定股东权利义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 1、公司章程是判定股东身份的主要依据; 2、没有在公司章程记载为股东的人不具有股东资格; 3、经过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与未经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 (1)发起人股东资格争议的,应以登记的公司章程记载为准; (2)股权受让股东资格争议的,应以新章程记载为准。
隐名股东是否会被确认为实际出资人,主要取决于以下方面: (1)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 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东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隐名投资关系将不会被认定,而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2)不实际参加公司经营 在实践中,有的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显名股东行负责,有的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由于公司的社团性,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投资人是谁。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参与公司经营,行使股东权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知道并且认可隐名投资行为存在的证据。因此,许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参加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名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 (3)无违法行为 中国法律、法规对于某些行业、企业的股东身份进行了限制。比如,外国自然人不得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在实践中某些人就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参股合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如果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将不会受到法院的认可,对于隐名股东以及显名股东双方而言,都将承担较大的风险。
股东身份确认,可以分为自行变更登记和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前者是争议双方凭书面证据材料可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后者则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才能解决。 一、确认股东资格的方法: 基本原则:形式化证据优先适用、实质性证据例外适用原则。 (一)形式化证据是通过一定的证据外观和载体予以识别的证据,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并通过一定程度予以公示的证据: 1、形式化证据包括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决议、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 2、形式化证据不包括出资协议书、出资证明书、股份转让协议书等未经过法定程序公示的证据; 3、各种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原则上应当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原则。 (二)实质性证据是指投资者通过出资行为而取得的证据: 1、出资证明; 2、事实出资行为等。 二、确认公司股东资格指引: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及其行为的自治性文件,是确定股东权利义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 1、公司章程是判定股东身份的主要依据; 2、没有在公司章程记载为股东的人不具有股东资格; 3、经过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与未经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 (1)发起人股东资格争议的,应以登记的公司章程记载为准; (2)股权受让股东资格争议的,应以新章程记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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