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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合同是否有效,要从以下几方面判断: 1、合同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合同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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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应当规定主要条款,空白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劳动者能够证明空白劳动合同存在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空白票据是内含权利义务关系的证券,这种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这也体现了票据的债权证券的性质。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由于空白票据的某些记载事项欠缺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票据权利的行使要受到限制。 (一)补充权行使前空白票据不得使用。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依照票据的记载事项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在空白票据补充完整之前,空白票据是未完成票据,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持票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不得行使付款请求权,票据债务人可以以次进行抗辩,可以拒绝承兑和付款。票据债务人拒绝对空白票据付款不会发生迟延付款的法律后果。我国《票据法》规定“未补记的支票不得使用”,此时“不得使用”应理解为在空白票据补记完整之前不得行使付款请求权,但在补充权人进行补充之前,是否可以转让,在允许发行空白票据的国家是不加限制的,允许自由转让。在实践中承认空白票据的背书转让对于调整票据当事人的关系,确认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非常必要的,所以,笔者认为空白票据是可以流通和转让的,此时取得空白票据的同时也取得空白票据的补充权。 (二)在所获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这就为有补充权的人行使权利设定一个界限,不得滥用补充权,包括不得未被授权进行补记、不得超越授权补记范围进行补记。目的是使空白票据记载完整后,可以顺利及时地向完成前的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权。英美票据法规定“必须严格按照所授权限填妥”,《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以及德国的《票据法》也有相类似的文字规定。 (三)权利行使受恶意抗辩制约。所谓的恶意抗辩是指明知存在抗辩事由,仍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进行的抗辩。持票人恶意取得票据并不一定在持票人和出票人以及转让人之间存在通谋行为,当然存在通谋行为肯定是恶意,但作为持票人来讲明知或稍加注意即可知道补充记载人没有补充权或滥用补充权,也就是说此时持票人本身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则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 (四)补充记载后,空白票据因空白停止而成为记载完全的票据,并被视为从未有过任何缺陷的票据,成为了完全票据,自然具有票据的流通性,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各国票据法都规定,此时的票据和自始记载完全的票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持票人可以依票据的记载事项向票据的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的金额,也就是行使付款请求权,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来没有记载完全进行抗辩。
签订空白合同,该合同的效力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合同的内容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合同有效;如果合同内容与约定不符,存在欺诈、显失公平等情形,当事人可以撤销该合同;如果合同内容违法,损害他人利益,该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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