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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1、在长沙居住6个月以上。2、至少满足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以及连续就读三个条件中的一个。二、办理材料1、原件及复印件;2、...
办理居住证流程: 1、申请人到现居住地受理单位填写《市申请表》; 2、提供本人的原件及复印件、住所证明和其它相关申请材料; 3、受理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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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1、在长沙居住6个月以上。2、至少满足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以及连续就读三个条件中的一个。二、办理材料1、原件及复印件;2、近期彩照1张;市照片要求?3、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合同、明文件、或者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包括工商营业、、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三、办理流程1、提出申请、登记信息2、社区民警审验申领材料和居住登记信息。申请材料不全、居住登记未满半年,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及申请时间。3、符合条件的,派出所审核通过后,窗口制证。四、办理时限申领人居住登记未满半年,现在立马去登记,然后过半年后才能办理居住证。申领人居住登记已满半年,且申领地址与登记地址一致的,长沙中心派出所,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农村派出所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申领人居住登记已满半年,但申领地址与登记地址不一致的,派出所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办结。《》第二条公民离开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办理居住证流程: 1、申请人到现居住地受理单位填写《市申请表》; 2、提供本人的原件及复印件、住所证明和其它相关申请材料; 3、受理单位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合格之后取得居住证领取凭证; 4、在预约日期或之后凭居住证领取凭证领取居住证。《》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合同、明文件、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包括工商营业、、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一、办理条件1、在长沙居住6个月以上。2、至少满足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以及连续就读三个条件中的一个。二、办理材料1、原件及复印件;2、近期彩照1张;市照片要求?3、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合同、明文件、或者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包括工商营业、、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三、办理流程1、提出申请、登记信息2、社区民警审验申领材料和居住登记信息。申请材料不全、居住登记未满半年,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及申请时间。3、符合条件的,派出所审核通过后,窗口制证。四、办理时限申领人居住登记未满半年,现在立马去登记,然后过半年后才能办理居住证。申领人居住登记已满半年,且申领地址与登记地址一致的,长沙中心派出所,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农村派出所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申领人居住登记已满半年,但申领地址与登记地址不一致的,派出所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办结。《》第二条公民离开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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