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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年07月2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区别后,合并为叫居民户口。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
这是政策性原因造成的:无法更改,因为我国已经进行户籍制度改革,现在很多地区已经不再区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性质,而统称为“居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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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已经进行了户籍改革,不再区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国务院201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目前已经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的省区市包括北京、河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江西、湖南、湖北、广东、广西、黑龙江、吉林、辽宁、重庆、云南、甘肃、青海、福建、江苏、安徽、贵州、四川、新疆、宁夏、浙江、海南、内蒙古、天津、上海。
不分。目前全国已经有30个省市进行了户籍改革,不再区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国务院201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目前已经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的省区市包括、河北山东、山西、陕西、江西湖北、广东、广西、黑龙江、吉林、辽宁、重庆、云南、甘肃、青海、福建、江苏、安徽、贵州、四川、新疆、宁夏、浙江、海南、内蒙古、天津、上海。
现在不再区分农业户口或非农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以山东省为例。山东省进行了户籍改革,不再区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25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2014年11月19日,省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发[2014]25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4】18号,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我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意见》,特作以下解读。一、《意见》起草背景。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户籍制度改革,各项工作起步早、行动快,户籍制度改革走在全国前列。2004年,我省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了城乡户口登记制度;2012年,全省实施居住证制度,充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改革户籍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全省城镇化工作会议对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截至2013年底,全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53.75%,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42.97%,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与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仍相差10.8个百分点,表明还有相当数量居住生活在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处于“半市民化”状态,与建设“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不相适应,与经济文化强省的地位不相符合,仍需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二、《意见》指导思想。《意见》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主动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以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为目标,以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保障,进一步创新人口管理制度、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逐步缩小常住人口、户籍人口两个城镇化率之间的差距,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和社会融合。三、《意见》基本原则。《意见》提出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立足省情省力,服从服务于城镇化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发展规划、“一圈一带”和蓝黄“两区”等区域发展战略部署;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三是坚持科学有序,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的预期和选择;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五是坚持统筹协调,加快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相关经济社会领域配套措施的调整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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