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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的有: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硬件章(法人代表公章、出纳人员公章),有的公司还刻有业务专用章、货物进出验讫章等等...
分公司应沿用总公司的章程,但可以总公司章程为依据,针对分公司的业务范围及环境制定相应的日常运营及管理细则。其章程内容主要是规定其业务性质、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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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公司的公章只能有一个,且需要到工商局、公安局备案。 财务专用章也只能有一个,且需要到工商局、公安局备案。 其他的如合同专用章、收讫章、付讫章、转讫章、结算帐等,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同时刻几个,但要有编号进行区分。
公司章程主要可以约定以下方面的内容: 1、公司的基本信息,包含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 2、股东名词、股东出资情况; 3、股东表决权、股利分配请求权、股东的知情权。根据《公司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若有证据证明多枚印章都是企业确实在使用的印章,只是其中一枚没有公安备案的话,通过最高法以往的判例可以看到,对两枚印章的法律效力都是予以认可的。案例摘抄:4、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使用两枚公章的情况,两枚公章对外均代表鲁泉公司,合同上加盖哪一枚公章,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84号邹春金与陈怀深、海南鲁泉实业有限公司、王洪英、崔传珍、陈延峰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裁判摘要:关于转让合同上加盖的公章问题。根据本案证据显示的内容,鲁泉公司成立后,没有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公章备案;鲁泉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使用两枚公章的情况。一审法院委托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可反映,鲁泉公司的两枚公章在公司年检、经营管理中均先后使用过。鲁泉公司主张合同上加盖的该枚公章系刘法亭私刻使用、鲁泉公司不认可,但就此没有充分证据证实,且与案件证据反映的内容不相符,本院不予采信。况且,陈怀深作为与鲁泉公司签订合同的相对人,根据经济交往常理,客观上也有充分理由相信合同上加盖的公章系鲁泉公司使用的印章。至于鲁泉公司使用公章不规范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因此,两枚公章对外均代表鲁泉公司,合同上加盖哪一枚公章,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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