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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解。首先发生医疗纠纷双方先进行调解,调解的方式有三种,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或者一种调解不成功再用其他方式进行调解。调节方式如下:医患沟...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可以通过以下方处理 一、医患双方平等协商处理 二、当事人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停处理 三,调解不成,或者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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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以上的三条可以看到,行政调解是医疗纠纷解除的一个得要途径。因为有的时候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而进行司法诉讼,一是时间太长,二是诉讼成本要高一些,而行政调解,一来可以在双方认可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二来可以节省时间和诉讼成本,所以有的时候,发生医疗纠纷,选择行政调解要好一些。 当把医疗争议提交卫生行政部门以后,卫生行政部门并无权直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他要进行调查,只有对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卫生部门才能认这为医疗事故,而对于那些复杂的,双方争议较大的医疗纠纷,卫生行政部门必须要提交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才能认定。 卫生行政机构在进行行政调解的时候,要本着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下进行调解。当事人在采取这种手段维权的时候,要注意的问题一是跟双方协商要注意的问题一样,需要专业人士的指导,第二是要防止有的卫生行政机构怠于行使自己的职责,耽误了进行医疗纠纷处理当事人的时间,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或者是有的卫生行政机构超越了自己的职能,越俎代疱,以行政强制命令双方接受他的调解意见。这两个极端,不管发生了哪一种,当事人都要及时结束行政调解,采取司法诉讼的手段解决。 司法诉讼是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能够采取的最后的维权手段,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明确规定了,当人们的身体受到侵害的时候,当事人有提起诉讼,要求国家法律保护的权利。但是,医疗纠纷在进行诉讼的时候,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里涉及到一个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患者一方认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给自己或者死亡亲属的人身造成了损害,那么,患者一方只需要提供在医院就诊的证明及身体受到损害的证明即可,需要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跟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证明不了,则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败诉的责任。
1、疑是医疗事故造成病人死亡的,临床诊断不能确定死因的,应在病人死亡48小时内由医患双方共同或其中任一方提请尸检,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立即委托司法机关组织实施尸体解剖,并由司法机关出据尸检报告书。医患双方中任一方拖廷时间或拒绝尸检,影响对死因制定的,由拖延或拒绝方负责。 2、医疗事件发生后,医患双方均可在规定时效内提出书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由申请方缴纳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费。对死因不明、有一方拖延或拒绝尸检者,可拒绝受理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3、医疗事件发生后,原则上由医疗单位与病家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先行协商处理,协商处理达成协议、共识则此案件到此结案。 4、医患双方协商无效时,任何一方均可在规定时效内提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5、医疗事故鉴定自提交鉴定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发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6、医患双方任一方起诉到法院,卫生行政部门中止受理。 7、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发出后,医患双方有一方不服,应在15日内再次申请重新鉴定(即复议),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8、非法行医的“医疗单位”发生疑似“医疗事故”的,不在上述的处理程序内。
平等的双方在现实中变得不平等起来,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便给医方规定了许多义务,患者常常因为不知道如何取证也不知道哪些证据重要而陷入被动。(二)医疗机构并不是负全部举证责任。所以为了维护整个社会公益:一是构成事实上原因的行为或事件是否与责任主体有关。这一规定中需要重点理解的一是“因果关系”,以平衡双方的权益,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二是责任主体是否应当为此责任。患者也要向法院提供一定的证据,二是“及”字。这样,如果患者隐瞒了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患者往往对医方行为和医术一无所知。在举证责任倒置后,要就侵权和损害后果提出证据。(一)虽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患者就可以高枕无忧了,但原告仍要负举证责任,一起推进的过程。此外,他也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包含三方面内容,不能将举证责任倒置理解为患者免除了任何举证责任,诉讼本来就是双方共同举证,而只是对“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确实在那家医院就诊或手术过,而医院对自己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可是由于医方的特殊性。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依法律规定可能使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法律上。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双方产生纠纷时,医生和患者之间本应是平等的地位;三是责任主体在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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