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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性格怪异可以离婚。 一种是协议离婚,即签订离婚协议后去民政部门办理手续的离婚。 另一种是诉讼离婚,但司法实践中因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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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如何变更抚养权?”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或是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还甚至对孩子打骂虐待。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变更抚养权?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变更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这是个兜底条款,社会现实是复杂的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对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释时考虑不到的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这里,如何变更抚养权?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离婚孩子抚养权。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针对孩子抚养权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第 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予以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 三、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 四、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第 五、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需要注意的是,基于双胞胎孩子成长的特殊性,法律并未作出特殊规定,如果一方主张两个孩子归属一方抚养的话,应从孩子成长的心理学基础等方面着手进行组织证据。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孩子归父亲抚养,父亲作为监护人,有负对被监护人孩子的人身和财产进行监督和保护的责任。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主要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负责对未成年人进行抚养、教育。父亲现因事逃跑,未履行监护职责,爷奶由于各种原因不愿意抚养,导致小孩生存成为问题。父亲作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但是爷奶不愿意照看,所以小孩母亲,应该承担监护人职责,等待小孩父亲回来后履行监护职责;如果其母亲也不履行监护职责,可以由其爷奶先申请村委会、居委会指定监护人,不符指定的,可以由法院指定监护人,如果其父母均有能力而拒不抚养小孩的,可能构成遗弃罪,情节恶劣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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