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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丢弃、隐匿、毁损、篡改信访材料,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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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必要时也可以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机关办公场所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或者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的;(二)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静坐、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散发传单、拉挂横幅、张贴标语等方式表达投诉请求,或者以拦截车辆、堵塞道路、攀爬物体、裸露身体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的;(三)在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四)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五)威胁、侮辱、谩骂、殴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国家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的;(六)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七)煽动、串联、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八)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九)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十)向境内、境外组织或者媒体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的;(十一)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于以下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信访事项涉及多个有权处理机关办理的,由主办机关集中相关办理意见,答复信访人;(二)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可以对代表告知、答复;(三)与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以及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可以口头告知、答复;(四)因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不实等原因无法告知、答复的,不予告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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