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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罪侵害的对象是本条所列举的工厂、矿场、港口、仓库、住宅、农场、牧场、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以及不特定的人、畜。犯此罪的,尚未造成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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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罪是抽象危险犯。爆炸罪不是具体犯,其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对象,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因此属于抽象犯。另外爆炸罪也是结果犯罪,是以危害结果的产生来判处相应的刑罚的。危险犯是状态犯,没有既遂未遂之分。所以,就没有所谓的预备犯。 侵害犯,是指将对法益的现实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 危险犯,是指将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 危险犯分为具体的危险犯和抽象的危险犯。
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不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犯罪对象。根据《刑法》125条之规定,非法制造爆炸物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私自制造爆炸物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爆炸物(即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是指高危险性、高杀伤力、高破坏力的爆炸物。烟花爆竹虽然也是一种以火药为原料的危险品,但并不属于高危险性、高杀伤力、高破坏力的爆炸物。因为: 1、从实质上看,烟花爆竹是一种娱乐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国家标准(GB)》中明确规定:烟花爆竹是以烟火药为原料,经过工艺制作而形成的娱乐产品。既然是娱乐产品,则就不是爆炸物。难道说中国人把爆炸物作为娱乐的对象吗?难道说我们中国人有把危及自己性命和公共安全作为的行为作为娱乐活动吗?显然,有人认为烟花爆竹就是爆炸物,这是一个天大的笑话。 2、学理上一直认为烟花爆竹不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对象。 1997年9月赵秉志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新刑法教程》(第444页19行)和2001年5月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共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刑法学》(第368页)以及高憬宏杨立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第97页)中均明确写道:烟花爆竹不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对象,非法制造烟花爆竹等娱乐性物品,不能以本罪论处。 3、从法律的适用上看,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烟花爆竹属于爆炸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关于“爆炸物”的专门解释中也明确没有规定烟花爆竹属于爆炸物。只是规定了生产烟花爆竹中的部分原材料(如黑火药、烟火药)属于爆炸物。许多麻醉药品中都含有毒品,都以鸦片为原料经过加工制成的,我们能说这些麻醉药品就是毒品吗?显然不能!因此,以烟花爆竹中含有黑火药、烟火药这些爆炸物的成份就认为烟花爆竹就是爆炸物的观点,显然也是错误的。由于烟花爆竹不是爆炸物,那么,烟花爆竹就不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犯罪对象。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以犯罪论处。比如张三盗取李四商店中的一箱烟花爆竹,就不能以刑法127条以盗窃爆炸物罪论处,而只能以其盗窃价值按盗窃罪论处。如此类推,非法制造烟花爆竹也不能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论处。
爆炸罪属于犯罪。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杀特定的多人,破坏重大的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汾酒犯爆炸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严重后果是造成严重伤害、死亡或严重损害公私财产。犯了爆炸罪已经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但是没有达到上述的严重性,所以必须根据本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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