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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
那得看那个借你钱的人了,他要是翻脸不认人,那没办法,如果它能在宽松一下,那就好办了,你没钱,可以用房子抵押到银行贷款, 不要因为30万元,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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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30万元,赃款全部追回,一般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后者,第一百二十九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挪用资金30万元或挪用资金3万元未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85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挪用资金1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资金1.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退还的,挪用资金罪量刑。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50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以上是法律规定的处罚量刑标准,具体怎样处罚,不如通过请教律师根据事情情节的判断来看看
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的精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因此,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以挪用公款罪对杨某提起公诉。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公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利用保管公款的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公款380多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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