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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室盗窃被发现是犯罪未遂,不是犯罪既遂。 2、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
如果已经着手盗窃,没有成功就被发现的,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没有着手实施的,是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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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盗窃已经完成,构成盗窃既遂,不是未遂。盗窃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种。盗窃未遂客观上表现为实际控制财产。所以盗窃成功后发现的不是未遂。
如果已经着手盗窃,没有成功就被发现的,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没有着手实施的,是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是犯罪的,并不是无罪。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修正案第39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罪不再以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为唯一构成要件,只要是入户盗窃,不管有没有偷得财物,都已触犯刑法,构成“入户盗窃”,涉嫌盗窃犯罪,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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