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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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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下列情况可申请保释审查:(1)有可能受到限制,拘留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有期徒刑以上,有可能受到保释审查,不会发生社会危险;(3)应逮捕的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怀孕,哺乳期未满一岁婴儿的妇女;(4)拘留的嫌疑人、被告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申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需要复议的;(6)嫌疑人被拘留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中起诉,需要在二审期间进行审查,有效审查,或者有必要起诉的审判结束后,有可能无法起诉的检察机关。
1、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确保其不逃避或者阻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对于累犯、犯罪集团主犯,以自伤、自残方式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等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不得取保候审,造成社会危险;拘留期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继续调查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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