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准备阶段成立中止犯罪。中止犯罪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不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
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可以从两个角度理解: 1、犯罪预备的中止即停止预备犯罪,犯罪人不再继续为实行犯罪做准备。 2、犯罪预备阶段进行到犯罪实行阶...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如果在犯罪准备阶段主动放弃犯罪计划,则设立中止犯罪。在犯罪预备过程中,行为人在犯罪前停止犯罪的,属于预备形式的中止。作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式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犯罪,中止犯罪的形式。犯罪中止与犯罪中止本身密切相关:没有中止,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的形式,这是犯罪中止的决定性原因。犯罪中止的形式与中止本身不同:中止本身不是犯罪,而是鼓励的行为;中止犯罪是犯罪的状态,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换句话说,中止行为前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中止行为本身是刑法鼓励的行为,是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依据。【案例】2015年8月17日晚,段某伙同曾某、陈某某持刀前去寻找以前结怨的邱某报复,到达邱某处未遇到邱某而未能报复成功。第二天晚上9点,三人又到邱某下班必经之路等待邱某。等到9点50分,邱某一人到达三人所等位置时,在陈某某和曾某持刀上前想要追砍邱某,段某即劝阻陈,曾二人放弃追砍邱某,劝阻无果下即一人离开,后来邱某被曾某、陈某某砍成重伤。【解析】中止犯罪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有效避免损害后果的犯罪形式。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做到以下三点,首先是能够完成犯罪行为,自愿放弃犯罪行为;第二,犯罪过程中必须主动放弃犯罪行为;三是要有效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本案中,段洪虽然在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行为,但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邱荣受损,仍不符合中止犯罪的要求。在共同犯罪中,一个人犯罪既遂,所有行为人都是既遂。曾某、陈某某的整个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构成犯罪既遂,段某也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但是段某的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是否构成犯罪及具体量刑律师只有在会见当事人了解情况及阅卷后才能得出相对准确的判断,在这些工作之前只能做假设性的案件分析。
对于故意伤害罪的罪数区分,应当按照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予以解决。所要注意的是,当伤害行为属于其他重罪的法定手段时,不得认定为数罪,而应认定为其他重罪。例如,行为人为了抢劫他人财物而伤害他人的,不管是否取得财物,均应认定为抢劫罪,而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也不得认定为数罪。 行为人连续伤害多人的,是认定为连续犯以一罪论处,还是认定为同种数罪,在认定为同种数罪的情况下是否并罚,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行为人连续伤害多人的是否属于连续犯,取决于连续犯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连续实施的行为侵犯同一法益。如果仅要求连续实施的行为侵犯同种法益,那么,多名被害入的健康都属于同种法益,连续伤害多人的也可以成立连续犯。如果要求连续实施的行为侵犯同一法益,那么,多名被害人的健康便不属于同一法益。 将连续伤害多人的行为认定为同种数罪,面临着应否并罚的问题。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的,原则上应以一罪论处。但是,在以一罪论处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时,应当实行并罚。故意伤害罪虽然有3个幅度的法定刑,但不可能将同种数罪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如果按一罪论处,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例如,即使行为人3次造成3人轻伤并情节严重,也不可能按照“致人重伤”的法定刑处罚,但仅以一罪论处或者虽主张成立同种数罪但不并罚,就只能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再如,即使行为人3次造成3人重伤并情节严重,也不可能按照“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实行数罪并罚,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这也反过来启示人们,对于故意伤害罪,不能轻易承认连续犯。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3人已浏览
127人已浏览
131人已浏览
16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