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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级别管辖是指案件由哪一级的法院管辖,基层、中级、高级或是最高法院,一般来讲,案件越复杂、涉及金额越高、社会影响越大的案件由更高的法院管辖,相反,案件简单、金额小、影响小的由级别低一些的法院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在确定了级别管辖之后,案件具体由哪一地域的法院管辖,因为同一级别的基层法院或是中级法院在一个辖区范围内有多个。拿北京市来讲,有2个中级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18个基层法院。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如同数学中的横纵坐标,只有确定了这两个因素之后才能得到最终要找的那一个定点(起诉的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都具体规定了辖区内具体由哪个法院管辖商标权合同案件,下面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为例(所以仅适用于北京市)级别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1.普通商标权合同民事纠纷案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2.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审理的商标权合同民事纠纷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商标权合同民事纠纷案件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诉讼标的额不超过1000万元;(2)案情简单、社会影响不大;(3)非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一)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商标权合同纠纷案件;(二)涉及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有关商标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三)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商标权合同民事纠纷案件;(四)诉讼标的额不满1亿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的商标权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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