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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出资未被记载于股东名册中,但公司及其他股东对你实际出资事实知晓,并通过允许你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向其分配红利等行为承认其股东身份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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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出资未被记载于股东名册中,但公司及其他股东对你实际出资事实知晓,并通过允许你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向其分配红利等行为承认其股东身份的,可直接对你股东身份予以确认,无需再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此时你可以对外转让股权。即你需要先提出显明股东的诉讼再转让股权。 如你已经具备隐名股东身份,你是不能够直接要求退回股金的。当然如果你不具备隐名股东身份,你可以要求把出资转为债权,要求偿还。 当然能否退股,还需要看参考你们之间的合同约定。
股权只能转让,不能退股。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并征求其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公司和其他股东应于30日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转让;公司和其他股东再起诉请求撤销转让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且可以追加受让人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以转让标的存在瑕疵或者受到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按照约定请求名义股东赔偿其因股权转让而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诉讼中,实际出资人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为由主张转让行为无效,如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受让人系明知转让人为名义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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