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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除非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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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 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男方可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让男方父母帮助抚养。爷爷奶奶不能以自己名义要孙子、孙女的抚养权。
孙子要赡养爷爷奶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和孙子,有义务赡养已经死亡或者无法赡养子女的祖父母。孙子、孙子对祖父母、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祖父母、祖父母需要赡养。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第三,孙子女和孙子女有负担能力。负担能力是指孙子和孙子以自己的收入满足自己和第一顺序监护人(配偶、子女和父母)的合理生活、教育和医疗需求后仍有剩余。若孙子、外孙子女中有数人有负担能力,则应根据其经济状况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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