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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情况,有的不计入工资薪金,有的合并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1、由公司统一支出的,有合法票据的福利费(例如:探亲路费、食堂购入食品的发票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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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缴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补助费。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中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福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条例》第14条中对“福利费”概念作了明确解释:“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的通知》中又对“生活补助费”作了进一步解释:“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由此可见,防暑降温费显然不属于此范畴,单位应依法代扣代缴职工防暑降温费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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