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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
代位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和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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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前立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执行(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遗赠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按协议规定转移给扶养人所有,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
河南遗产继承网朱军律师 13073781351 作者:内乡法院姬晓东冯云虎 [案情] 张某、王某于2003年10月结婚,2004年12底,张某因意外事故死亡,留下遗产三室一厅及10余万元现金。2005年元月10日,王某因悲伤过度早产一男婴,成活十多天后死亡。2006年3月,王某及张某父母对张某遗产进行分割,在对已死男婴是否应得遗产发生分歧,协商未果。王某遂以张某父母为被告,要求法院依法对张某财产进行分割,并请求继承已死男婴所得遗产份额。 [分歧] 该案中对于已死婴儿是否有继承权有以下观点: 1、已死男婴儿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之规定,无需为已死男婴保留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张某之遗产,由王某、张某父母继承。 2、已死男婴有继承权,其继承的遗产份额在其死亡后,转由其母王某继承(即转继承)。 [评析] 根据《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之规定,张某死亡时,亦即继承开始时,张某的儿子并没有出生。此时胎儿并非遗产继承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规定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其目的是考虑到胎儿出生后有利于以后生活等方面的问题。该案中的特殊性在于胎儿出生在继承开始后,死亡在遗产分割之前,那么到底有没有该已死婴儿的遗产份额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之规定,张某死亡时,虽然男婴尚未出世,但男婴出生后应为张某的第一继承人。男婴虽只成活十余天,但他是在继承开始后,分割遗产前死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之规定,其继承的份额应转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即其母王某继承,也就是转继承。当然如果男婴出生时是死体,那么,他就不是继承人,不存在遗产继承问题,张某遗产按一般的法定继承办理。 综上,该已死男婴应当继承的份额转由其王甘继承,王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十年前,张某与前妻离婚,当时已15岁的女儿张某表示与母亲共同生活,张某则将家里全部财产包括一套两室户住房和2万元存款都留给了前妻和女儿。离婚后次年,张某从原单位辞职下海经商,并与林某结婚。三年后,林某生下儿子张言并辞去工作,待在家里操持家务和照顾儿子。又过两年,张某买下一套三室户的住房。今年初,张某突发急病死亡,未留有遗嘱,至去世时家里有存款等财物20万元。此时,女儿张某已大学毕业工作了两年,月收入三千元左右,儿子张言则还在幼儿园。另,张某幼年丧父,由继父和母亲抚养长大,两位老人目前尚健在。 本案中,张某的继承人应按何种方式继承遗产?所提及的人员中,哪些人可列入继承人范围?其中哪些人可实现继承权?本案中,可供继承的遗产有多少?为什么?有权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各可分得多少遗产? (1)张某未留下遗嘱,因此其继承人应按照法定继承对其遗产予以继承。 (2)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的法定继承人有: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张某的妻子林某、女儿张某、儿子张言、继父、母亲是张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些继承人的继承权都可以实现,因为继承人都没有法定丧失继承权的事由。 (3)本案中张某第二次结婚后买下的三居室住房及存款20万元,属于其与林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各享有一半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应先分出妻子林某享有的一半,剩余的一半财产才是张某的遗产,即本案可供继承的遗产为三居室住房的一半产权及存款10万元。 (4)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本案中五个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应当均等,即每人可继承遗产的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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