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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五条关于外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规定:“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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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开始外资企业也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以前缴城市房地产税),企业按坐落地缴纳: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缴纳房产税,农村不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税率和计算方法都一样。土地使用税范围比房产税广,扩大到镇辖村,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镇辖村的适用税率不一样,镇辖村最低为1.5元/平米。各省也不一样详情咨询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乡及乡下属的村不交土地使用税。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条例》》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含集体所有土地)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除依法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人外,按照本规定征收土地使用费。 2、本规定所称土地使用费,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经营期间向地方政府支付的土地使用费,不包括征地、拆迁和基础设施建设费。 3、外商投资企业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应当与市住房和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市、区、县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根据土地使用合同确定的土地面积和土地等级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6 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会计)〔2006〕18日)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者增加资本价值的,应当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分别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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